使用商標的過程中,注冊商標的續展、變更、轉讓和使用許可是非常重要的一環,這個在商標法是中有規定的。不是所有的商標轉讓都會被核準,對易混淆的商標,有可能不被核準。
商標的有效期是十年,這個也是規定的,正是由于只有10年有效期,10年后還要想使用商標的,就得續展了,商標續展可以提前一年,也有6個月的寬展期,這些都是有明文規定的。另外,商標的許可,需要報商標局備案!
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和續展
1、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,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。
2、注冊商標有效期滿,需要繼續使用的,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;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,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。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,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。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,注銷其注冊商標。
注冊商標的變更
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,應當提出變更申請。
注冊商標的轉讓
1、轉讓注冊商標的,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,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。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。
2、轉讓注冊商標的,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,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,應當一并轉讓。
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,予以公告。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。
注冊商標使用許可
1、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,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。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。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。
2、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,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。
3、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,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,由商標局公告。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